全校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)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
为确保大家明年继续及时、准确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教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登录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及时完成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。
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指南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OmE201MCV7MLf1T6VmQeWQ
财务处
2022年12月19日